2007年4月19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随货寄票要不得

  日前,杭州市西湖区某建材公司的王老板从西湖区国税局的工作人员手中领到了一张500元的行政罚款单,说起这张行政罚款单,王老板满脸无辜。
  原来,王老板销售了一批货物给外地的一家企业,由于路途遥远,选择了通过快递公司寄送的方式,为了图方便,会计就将增值税发票随同货物一起寄往对方单位。结果,数日后王老板要求对方单位支付货款,对方却以未收到增值税发票为由拒付,这可急坏了王老板。通过快递公司确认,货物与发票一同寄送到了对方单位,但是由于仓库签收人员不具备相关的财务知识,没有认识到增值税发票的重要性,将发票顺手丢弃了。一个小小的疏漏,导致发票的遗失和货款交付的延误,为了及时拿到货款,王老板不得不到税务机关接受处罚。
  根据我们工作中掌握的情况,随货寄票、丢失发票的情况相当普遍。因为货物一般是运送到对方仓库,仓库管理员对发票了解不多,容易随意处理发票。
  据此,税务部门提醒广大纳税人,不要把发票和货物一起邮寄,合适的做法应该是把发票寄到对方财务部门,尽量避免遗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杭州市西湖区国税局   沈婧 肖正军